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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管理委员会简介

2023年05月19日 点击:[]

1.联合管理委员会

1.1学院依法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学院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1.2联合管理委员会由11名委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组成,其中甲方委派6人,乙方委派5人。双方委派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5年以上教学或者教学管理经验。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甲方主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乙方主管副校长担任。学院党委书记由甲方按照组织程序任命,并作为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成员。

1.3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4年,可以连任。委派方可更换本方委派的成员,并在联合管理委员会席位出现空缺时委派新成员继任。委派方需将新任或继任成员人选报联合管理委员会通过。

2.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联合管理委员会代表学院及甲方、乙方三方的利益,需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2.1审定学院章程,审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2.2审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学年工作计划。

2.3审议批准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标准。

2.4审议批准学院专业设置、招生规模、招生计划。

2.5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决定重大财务问题。

2.6审议和聘任学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

2.7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事宜。

2.8负责合作办学终止后的清算事宜。

2.9行使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联合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3.1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可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代为召集和主持。应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要求,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书面提议,可以召开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3.2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列事项的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3.2.1审定学院章程。

3.2.2审定学院发展规划。

3.2.3调整学院办学模式、招生专业及招生规模。

3.2.4审议批准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3.2.5聘任、解聘学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

3.2.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事宜。

3.2.7其他需要经联合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3.3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可选择在中国平顶山学院或西班牙马拉加大学进行。经双方同意,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也可在主任和副主任选定的其他地方或者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召集或主持者应至少提前四十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每位委员应至少在会前三十日将是否参会情况反馈至召集或主持者。

3.4联合管理委员会将指定一名秘书。秘书在会议召开后十五日内起草相关会议纪要(中文和西班牙语),连同具体相关附件发送给联合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委员名单、主持人以及通过的决定和决议等,经主任审核后签发。

3.5联合管理委员会无法就某一议题做出决议时,会议应延期,并在7日内重新召开会议审议。经重新审议,联合管理委员会仍无法做出决议的,会议讨论细节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双方学校协调解决。